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某某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异160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芜市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凤城东大街8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济南莱芜通源电气有限公司与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莱芜黑石矿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撤回其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