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602民初20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青岛政通鑫和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滨州利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政通鑫和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滨州利天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