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特101号
申请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八路北海馨苑北沿街1-03。
负责人:吕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华,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增营,系***丈夫。
申请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滨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188号裁决,依法判定申请人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一切实际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最终导致裁决错误。1.申请人在招聘时已讲明是因为资料员乔容容因怀孕回家生产不能继续跟踪项目,公司紧缺资料员的情况下招聘,希望找一名资料员,此时***来应聘,隐瞒自己怀孕实情,来公司上班,因资料员需要跟踪工地项目,有一定的危险性,不适合孕妇。被申请人隐瞒实情,导致申请人后期及各项工作不能顺利进行,被申请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2.当时招聘时说工资3000元左右,具体需要本人根据工作量和老板沟通,被申请人自己却不找老板问,工资发放不及时,招聘时都已经沟通过,有情况可以随时支工资,7月底来上班,9月预支一次工资3000元。3.期间申请人工作人员询问被申请人社会保险是否缴纳,被申请人迟迟不作回应,当时被申请人***已经怀孕,自己知道就算缴纳社会保险,生育险也无法报销,并不是申请人不给交纳。4.被申请人***丈夫曾2次来申请人公司追索认定每月3000元的部分工资,态度恶劣,还威胁当时公司负责招聘的乔容容,导致申请人工作秩序混乱,被申请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依法裁决,以维护社会稳定秩序。
被申请人***辩称,该公司招聘时在招聘内容上没有写明不招聘孕妇或者工作对于孕妇有一定危险性,怀孕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提供或者不告知。在仲裁阶段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工资发放情况,申请人主张实习期工资每月2500元,转正3000元没有证据。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缴纳社会保险。我讨要被拖欠工资天经地义,没有去公司闹,申请人空口无凭。
经审查查明:2022年7月11日,滨州市滨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滨区劳人仲案字〔2022〕第188号裁决:一、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拖欠的工资2218.72元;二、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551.72元;三、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四、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岗位设置及要求、工资发放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约定等系应由用人单位掌握并提供的证据,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该项证据可提供反证证明己方主张,申请人系将自身的举证不利定性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正真
审 判 员 李海云
审 判 员 张红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淑梅
书 记 员 田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