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盛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某某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5238号
申请执行人:沧州盛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陌南镇陌南村。
法定代表人:刘尔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东沙河镇高铁新区朝阳社区2-04、2-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陈家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八路北海馨苑北沿街1-03。
法定代表人:吕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沧州盛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05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635703.6元及利息,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沧州盛京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7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财产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对以上信息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市佳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约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线索,导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宁
审判员 张洪国
审判员 李祥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