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31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五路渤海八路北海馨苑北沿街1一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圆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蛹桥区城东街道宿州市远东汽配城1区A8栋三楼309-3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外环路北侧。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州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2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顺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 阳
书 记 员 高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