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3民初1024号
原告: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杨凌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71007108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瑾,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7197220Y。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安(三A期)第8栋4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4785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4元(原告已预交1092元),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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