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洛阳市义顺办公机具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8887号
原告:***。
被告:陕西青年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刘瑞明。
被告:***。
被告:洛阳市义顺办公机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占平。
被告: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纪强。
第三人:陕西欧美斯诺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鹍。
原告***与被告陕西青年职业学院、***、洛阳市义顺办公机具有限公司、杨凌天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欧美斯诺家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弘建中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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