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11执5167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谭寿生。
被执行人XX,男,1969年10月22日生,彝族,住昆明市西山区。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未来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云O1**民初9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80691元、执行费112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完全部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11执5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保俊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