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325号
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39号9楼01单元、10楼和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葳,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滇池国际会展中心3、4号馆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被告: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和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9,791,387.3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前述保全申请,以自身信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9,791,387.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自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翔
审 判 员  姚竞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晓维
书 记 员  王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