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325号之二
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39号9楼01单元、10楼和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葳,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滇池国际会展中心3、4号馆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被告: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和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0,756.9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95,378.47元,由原告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葛 翔
审 判 员  姚竞燕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晓维
书 记 员  王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