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初232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239号9楼01单元、10楼和11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葳,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环湖东路滇池国际会展中心3、4号馆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李生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敏,董事长。
被申请人: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6号和成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沪74民初232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9,791,387.3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省城市更新有限公司、云南省康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融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及相关权益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葛 翔
审 判 员  姚竞燕
人民陪审员  顾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陈晓维
书 记 员  王 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