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13民初52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息烽县。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56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360号(2#一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芳诉被告***、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付志芳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