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3民初4325号
原告:***,女,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址:贵州省息烽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90757803P。
法定代表人:赵飞翔,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澈,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通宝街**(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CCR7H1D。
法定代表人:李立。
原告***诉被告***、绿地集团(贵阳高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中亿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2020年11月5日,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安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作主
书记员王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