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1496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11民初1496号
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梁徐镇。
法定代表人:周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刘,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泰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海,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嘉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63元,减半收取9581.5元,由原告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