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2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68L,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李志,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州宝航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667608305C,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执行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宝航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04执2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薛 艳
审判员 孙 剑
审判员 王海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