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财保41号
申请人: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双登大道**,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204141336368L。
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系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301-5会统一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KT843。
法定代表人:黄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8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账户:×××)中的存款28 000元。
申请人在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2049004962020000006),投保担保金额28 000元。2020年12月17日,南通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北控清洁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账户:×××)中的存款28 000元。冻结期限为执行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300元,由申请人双登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原江苏双登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达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巴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