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民申2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76号(磁湖汇众创空间A栋A4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登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桢、***,均系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黄石市哈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黄石市。
***诉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04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已经偿还***96000元,不再欠***债务,原审法院未依法给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黄石洛福特装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万里
审判员*策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