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钢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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