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6民初6013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忻美君,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宁波恒远金属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辉。
被告:宁波市北仑夏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俞辉。
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科恩达机电有限公司、宁波恒力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恒远金属检测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夏冰机电有限公司、***、俞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宁波市北仑金石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预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