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科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宁波科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36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4月13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县。 被执行人宁波科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海路**********,组织机构代码:55797574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科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浙甬北仑劳人仲案(2020)99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科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给付870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执366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