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5035号
原告:苏州金弘标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713801748,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汾湖村。
法定代表人:*远访。
委托代理人:周先兵,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元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文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5699982XA,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镇莲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金弘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文泽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苏州金弘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