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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5***与苏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59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厍汾湖村。
法定代表人:鲍远访。
原审被告:上海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9138号2楼20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协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9民初15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陈亚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