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黑06民终17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北二路。
法定代表人:周广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宝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机电维修分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奎,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经管法规部员工,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诉人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宝军、钟奎、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被上诉人欠款2,654,870.92元的义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债权与客观事实不符,认定事实错误。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过三方抹账协议,但该协议履行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将该笔债权扣划,该债权已经无法履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方抹账协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
***辩称,我不承认上诉人对我的协议有异议,上诉人所说的协议签完之前把钱划走不符合事实。要求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贰佰陆拾伍万肆仟捌佰柒拾元玖角贰分(2,654,870.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加热炉设备维修项目工程款280万元,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欠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工程款2,654,870.92元,2017年11月27日,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三方抹账协议,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对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约定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将其欠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包工程款2,654,870.92元全部付给***,以此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与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互不欠账,然而协议签订之后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没有履行偿还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调查证实,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签的抹账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扣划行为并非基于本案的债权转让纠纷,其执行扣划行为不影响三方协议的效力。通过协议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其对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享有2,654,870.92元债权转让给***,***与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向原告***付款,故本院对***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2,654,870.92元。案件受理费28,039元,减半收取计14,019.50元,由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扣划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款项的有关说明》一份。欲证明:1.2017年11月27日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之间签订的《三方抹账协议》已经不能全部履行。理由是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另一自然人邢磊负有到期债务316万元,已经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生效,邢磊申请执行。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的债权2,654,870.92元中的2,446,660元已被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划扣,划扣金额正是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黑0691民初239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予以实现邢磊与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纠纷,我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承担了2,446,660元给付款项。故我公司对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的债务,已经偿还了2,446,660元,只剩208,210.92元;2.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划扣的2,446,660元是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对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的唯一债务,该款项是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在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中心监管的款项,也是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自有的款项。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债权债务往来,法院不存在直接划扣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款项的任何法定理由。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划扣的是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对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的部分债务。被上诉人***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与事实不符。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采信。
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2017年11月27日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共同签订的《三方抹账协议》约定,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欠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654,870.92元,全部付给***。协议签订后,三方对该协议予以确认,表明经此三方抹账后,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互不欠账,债权债务处理完毕。但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并未将案涉款项付给***,违反了《三方抹账协议》约定,故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应向***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关于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主张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将该笔债权扣划,三方抹账协议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灭失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即生效。本案中,自《三方抹账协议》签订之日起,大庆市联勤装备制造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即将其欠***的债务转移给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与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是否将该笔债权扣划不具有关联性,且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扣划行为并非基于本案的债权转让纠纷,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仍需承担偿还欠款义务。故对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039元,由上诉人大庆油田利达实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海陆
审 判 员 赵 楠
审 判 员 刘 放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雅文
书 记 员 刘晓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