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25303号
原告:上海公平金属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阮水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聂琦,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XXX号XXX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郑效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蕾蕾,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公平金属配件厂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奉浦街道办事处、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苏 姝
书 记 员
倪 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