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84号
原告:上海奉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岚丰路1150号6幢5353室。
法定代表人:阳映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华,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3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广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修,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翠,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奉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奉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奉福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训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丽娜
书 记 员 凤春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