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3923号
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东富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1509号4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恬君,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健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25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派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377号1幢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恬君,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健堂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第三人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期间,因发生新冠病毒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鉴于目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虞 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