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4执12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余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762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一社会信用代码5000004000785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渝01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重庆建渝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保证金31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9年10月31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偿。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查封、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由此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