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余松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280762XY。
法定代表人:熊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关东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5971673203。
法定代表人:李朝奎,该公司总经理。
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2民初45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向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给付151650元的义务。因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2执4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湖北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建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修贵
审判员 曾德刚
审判员 殷良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沈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