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502执2946号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中心大街三中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辉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民族大学名下存款160305.4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