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与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3民初2898号
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林五洋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辉,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施云秋。
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法斯特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湖州湖杰漆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