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

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03执6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花林五洋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陶庄镇汾南经济开发区南北公路6号。
法定代表人:金宏坚。
申请执行人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503民初2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6619.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截止2020年8月18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货款36619.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50%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3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宏海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6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