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6878号之一
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湖杰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申请费2878元,合计2903元,由原告东台市新创颜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