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美克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2494号 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83838928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美克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87097051C。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美克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住太原市。 被告:**,住太原市。 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美克阳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其权利依法做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蓝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 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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