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109民初950号
申请人:***,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胞兄。
被申请人:广西金口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1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XWHE9B。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西盛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古城路4-1号古城馨园1号楼A座A26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56404457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金口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2年3月21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金口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325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交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350512802022000××××),承诺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所诉债权得以顺利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保险公司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广西金口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盛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325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费353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