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826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仁旭(***之子),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王永旺,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凡周,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王永旺、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于2022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毛宝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芳玲
书 记 员 宋叶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