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8540号
原告: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茂林居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时玮,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