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2306号之一
原告:***,男,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电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沙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