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昊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6441号
原告:上海昊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伟,上海锦维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帅,上海申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昊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27日,本院依据原告申请追加沈**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亓继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文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