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33号
申请人: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凤阳路310号六楼064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小宏,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一楼F区190室。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申请人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04,562.79元或者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保的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4,562.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现代国际展览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汪钧铭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依卿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