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3)沪0110财保47号
申请人:***,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虓,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强,上海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一楼F区190室。
法定代表人:谢平。
原告***与被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4,483,161.41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PZPPXXXXXXXXXXXXXXXX000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4,483,161.41元资产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欢群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凤麟
书 记 员 沈宜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