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商水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2569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水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胡吉镇韩屯六组。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弘,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一楼F区190室。
法定代表人:谢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水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海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在本市范围内采取各项管控措施遏制疫情扩散。经双方同意,疫情管控期间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采取疫情管控措施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吕荣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石文琳
书 记 员 石文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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