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2658号
原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一楼F区190室。
法定代表人:谢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良,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越,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羽飞,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水平衡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明华独任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杨明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 越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