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义龙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贵州义龙新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财保338号
申请人***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YRQCT9R。
经营者:***,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8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义龙新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顶效镇迎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MA6DQRTY88。
法定代表人*先红,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义龙新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调解并履行,申请人***易旺建筑设备租赁站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义龙新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633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贵州义龙新区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1.7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