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6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61号,组织机构代码:583582945。
法定代表人王东来。
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宁康西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44955。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77851。
法定代表人王朝圣。
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明路128号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7230120。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
被执行人龙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20806。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林楼飞,男,1958年5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赵秀琴,女,1958年8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林宇杰,男,1983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平谷区。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9月0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8998912.7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776.5元、执行费72623.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进行冻结,但账户均由其他案件首先冻结,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依法进行冻结;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浙C×××××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浙C×××××、浙C×××××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牌小型汽车,本院依法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号【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号;土地权证号:乐政国用(2014)第002972号】,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村××路××号,该房产系其他案件首封,暂无法处置,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号,该房产已由其他案件启动拍卖;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浙江跃华进出口有限公司持有3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180万元)、温州跃华文体发展有限公司持有3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30万元)、乐清市民间资本投资服务中心(普通合伙)持有5%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500万元)、乐清民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1500万元)、温州小小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3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300万元)、浙江长高跃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20%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200万元)、乐清市跃华物流仓储有限公司持有34%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17万元)、浙江跃华新材料有限公司持有59%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590万元)、温州市柒柒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75%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750万元)、浙江跃华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持有51%的公司股权(出资额为510万元),于2019年11月29日进行冻结,以上公司股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因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其名下的财产暂停执行。
截止2019年12月10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龙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龙飞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林宇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6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乾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