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10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市乐成镇双雁路110-120号1-6层,组织机构代码:679581955。
法定代表人:仇建吉。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市乐成镇宁康西路**,组织机构代码:256020806。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市白石镇橡胶工业区织机构代码:751186176。
法定代表人:金友静。
被执行人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市宁康西路**织机构代码:142944955。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明路******构代码:697230120。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
被执行人**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住所地**市乐成镇宁康西路**:145510845。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
被执行人林楼飞,男,1958年05月01日出生,住所地**市。被执行人赵秀琴,女,1958年08月09日出生,住所地**市。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676645.7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891元、执行费80076.6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书面向本院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破产清算,其名下财产全部移交由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并处置。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或为轮候冻结,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E××**福克斯牌、浙C7××**别克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7××**别克牌、浙C7××**五菱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0××**德特乐斯福斯牌小型汽车,以上车辆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市××街道××路××号【权证号:温房权证**市字第1××9、1××5、1××4;土地证号:1××8、1××6、1-2007-43-**】,本院于2020年1月5日进行查封,该查封为轮换查封,且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有房产位于**市××街道街××村××路××号【权证号:××;土地证号:2×**】,该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首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位于**市××街道××工业区【权证号:温房权证**市字第1××**、1××**、1××**;土地证号:1××7、1××1、1-2012-45-65**】,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暂不对该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上房产暂未查封;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街道街××村××街××号,拍卖成交价为744万元,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街道××街村,拍卖成交价为225.5万元,以上拍卖款扣除拍卖必要费用后,剩余拍卖款8823660.91元全部由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受偿。截止2020年1月7日,在扣除案件受理费59891元、执行费80076.65元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已受偿8823660.91元,被执行人**市敏特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其担保义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尚欠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执行款3852984.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华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林楼飞、赵秀琴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乾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