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龙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龙飞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36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商务六路华夏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12516371。

负责人:韩建红。

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20806。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明路128号一层、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97230120。

法定代表人:林宇杰。

被执行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宁康西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142944955。

法定代表人:林楼飞。

被执行人: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38号(**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5楼),组织机构代码:796460837。

法定代表人:赵秀琴。

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经七路331号(兰普电,组织机构代码:773145279。

法定代表人:陈景道。

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宁康西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77851。

法定代表人:吴新川。

被执行人:林楼飞,男,1958年05月0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偿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17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期内利息的复利、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12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E××××、浙CE××××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9日);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Q××××、浙C3××××、浙CL××××、浙CE××××、浙CL××××、浙C5××××、浙CJ××××、浙C5××××、浙CL××××、浙CE××××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9日);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C7××××、浙CE××××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无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牌号为浙C0××××的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2年7月29日)。上述车辆因非本案首封,故本案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林楼飞名下公积金账户本案已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23年8月6日),因不符合提取条件,故本案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0000元本案已扣划,用于缴纳本案诉讼费后无剩余金额。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自行承担。截止2020年10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楼飞、林宇杰、赵秀琴、陈景道、吴新川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向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乐清统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电磁线有限公司、跃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林楼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02执36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伟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丁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