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02民初953号
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九华嘉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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