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确认中标通知书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中立民二终字第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429372-4,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中心区商业网点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李颖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50282-X,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路117号金典商务中心5栋1202-1212房。
法定代表人熊炯,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380995-2,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新兴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潘祥明,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4675439-2,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区天门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姚媛贞,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桂林,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中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长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家界市人民医院确认中标通知书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又于2015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裁定执行。
已交纳的5000元上诉费,退还株洲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汪云辉
审 判 员  王艳欣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刘艺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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