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5执9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258号墅园大楼402,组织机构代码:L23710091。
法定代表人沈雪年。
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云岫南路32、34号,组织机构代码:572949852。
法定代表人李耀林。
被执行人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8456094。
法定代表人沈雪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031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367268.51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5648元、申请执行费16073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并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拱墅区乐友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执行人浙江耀林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105执9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方 勇
审判员 徐寒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