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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彬、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3民初3556号 原告:**彬,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吉县灵峰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728456094J。 法定代表人:**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高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48号1幢4层东南面(莫干山国家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AHNRQ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彬与被告**、浙江振升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高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原告**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3年8月1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